大案要案详情录

第11章 遥景云驾车撞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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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大案要案详情录
作者:
毕芙洛的云
本章字数:
13150
更新时间:
2025-07-08

一、悲剧降临:血色星期天

1982年1月10日,北方冬天格外寒冷。T广场上,游客们裹着厚厚的棉衣,在人民英雄纪念碑和T城楼前拍照留念。这天是星期日,广场上比平日更加热闹,不少年轻人选择在这个休息日来广场拍照,记录下青春的美好瞬间。

上午11时左右,一辆银灰色的华沙牌出租车突然闯入T广场,绕广场一周后,司机加大油门,沿着广场西侧向jinshui桥方向全速冲去。刺耳的刹车声与人们的惊叫声划破了宁静,出租车失控般般冲向密集的人群。

26岁的ZYL是新疆石河子垦区的女技术员,刚刚从山曲师范学院进修结业,返疆中途在京逗留。这天上午,她与未婚夫文景怀着幸福的心情来到广场,想以T城楼为背景,合张影作为结婚纪念照。然而,他们没想到,这竟成了最后的合影。

当遥景云驾驶的出租车冲来时,WJ本能地将未婚妻推向一旁,自己却被车撞倒。ZYL因躲闪不及,当场死亡,WJ则被撞成重伤。出租车继续向前冲去,又撞倒了正在拍照的18岁北京卫戍区战士Z、北京百货公司老工人W,以及准备回广西探亲的内蒙古士兵C。

在J SQ附近,出租车撞上了汉白玉栏杆,剧烈的撞击使车辆引擎盖向上翻卷,零件散落一地。这场持续仅1分23秒的冲撞,最终造成5人当场死亡、19人受伤(其中11人重伤)的惨剧。

更令人痛心的是,10天后,当时与陈文昌一起在T城楼前合影的战友、22岁的农德海也因抢救无效身亡。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让5个家庭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

二、花季少女:遥景云的双面人生

制造这场惨剧的司机名叫遥景云,1958年出生于一个教师家庭,时年23岁。她的父亲曾是冯的秘书,后到北京铁路二中教书,母亲是西首门第一小学的数学教师。遥景云的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父母都是二婚,她是家里最小的孩子,出生时父亲己经61岁。

"文命"期间,遥家经历了多次抄 家,遥景云同父异母的姐姐和嫂子分别自 杀。11岁时,父母被送到乡下,房子被没收,她和哥哥搬到西首门内大街五根檩胡同8号。父母回城后,不足8平方米的小屋里挤了一家4口人,"床是三层的,父母一层,她一层,她哥哥在最底层"。

尽管家庭条件艰苦,但姚锦云的生活还算丰富。她有很多门路可以弄到各种各样的书,包括《安娜·卡列尼娜》《七侠五义》,甚至还有当时被视为"禁 书"的手抄本《第二次握手》《少女的心》。姚锦云最喜欢《七侠五义》,"几乎张嘴不离这本书里的人物"。

中学时代的遥景云热衷于运动,乒乓球技艺精湛,还涉猎多种体育项目。高中时,她迷上了滑冰,从花样滑冰到速度滑冰均有涉足。她性格豪爽,像个男孩子,"他妈的"这类词总是挂在嘴边,被好友形容为"仗义执言的男子气概表现明显的女生"。

遥景云插队时的知青队长张福久对她的第一印象是"个性强,不好管"。1977年,姚锦云到顺义县赵全营公社红铜营大队下乡插队。报到当天傍晚她就不见了踪影,知青队长张福久西处寻找无果。次日她回来称去看同学,张福久与她谈话时,她起初不吭声,后袒露自己从小娇生惯养、个性强。

1979年底,遥景云被调回北境,张福久透露说是姚父动用了关系,才使她可以提前回城。返城后,遥景云被分配到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厂动物园车队工作,成为一名出租车司机。

参加工作后的姚锦云好照相,"经常看到她晚上黑着灯洗照片,白天就挂在院子里晾"。她还喜欢吃西餐,好友陈慧华记得,自己第一次吃西餐是在当时北京仅有的两家西餐厅之一——莫斯科西餐厅,姚锦云请客。

然而,这位性格开朗、爱好广泛的年轻女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会在花样年华的时候,制造一起震惊全国的事。

三、矛盾激化:7.4元引发的悲剧

遥景云的悲剧,源于一起看似微不足道的经济纠纷。

1981年11月,北境市出租汽车公司开始对车队实行新的生产责任制,员工的日常奖金与出租车的安全、服务、油耗、车辆完好、利润这五个方面挂钩。公司规定,每位司机每月应完成专门调度派车52次,以保证老弱病残和孕妇等急需用车。

1981年12月,遥景云只完成了15次调度任务,是动物园车队66名司机中未完成次数最多的。1982年1月6日下午,车队队长靳景义在职工大会上对此进行通报,并宣布了奖惩办法:每少完成一次调度次数,扣0.8元,少完成两次扣1.7元。

根据这个规定,遥景云12月份应扣除出车公里费津贴30.6元,但实际上只扣除了7.4元,剩下的23.2元将在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车队领导强调,如果遥景云下月能完成或基本完成调度任务,可以不扣。

遥景云对这个处理结果非常不满,她认为:"今年1月份才定的新规定,为什么要反过头扣上月的?你们是存心整我,欺负我!"1月7日,她找到车队党支部副书记董林生理论,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1月8日早上,队长靳景义、副队长孙堂一同找遥景云谈话。谈话中,遥景云情绪激动,甚至拿起一根火钩子,将靳景义推到一旁并用铁钩子抵住他,打算跟靳景义拼命,幸好被在场的同志及时拉开。

鉴于遥景云情绪不稳定,车队领导经请示场长白世刚同意,于1月8日下午宣布正式对姚锦云进行停工,让她认识到自己的问题。1月9日上午,遥景云没有上班,下午车队干部西人共同找她谈话,但她的情绪仍然没有稳定下来。

1月10日上午,遥景云来到车队要求出车,值班副队长孙堂对她说:"等队长回来再谈,你带着思想情绪开车不利于安全。"遥景云听后非常生气,双手揪住孙堂的衣服前襟,被其他同事拉开。

10点多钟,一名司机驾驶华沙牌轿车回队,把车钥匙放在办公室桌子上,遥景云抄起钥匙就把车开走了。据遥景云被捕后交代,她原本想到公司告状,在想到当日是星期天公司不上班后,沮丧地想:"没地方说理去,干脆不活了,到T广场撞桥zs算了!"

西、法庭审判:罪与罚的裁决

遥景云驾车撞人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了高度重视。1982年1月15日,遥景云被北境市公安局正式逮捕。1月17日,北境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82年1月30日,北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姚锦云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法庭上,遥景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审理认为,遥景云对本单位领导有意见,不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竟目无国法,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然在T广场驾车向密集人群冲撞,致使在场无辜群众5人死亡,19人受伤,罪行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当庭宣告判决:姚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遥景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然而,1982年2月19日,遥景云被执行死刑,离她24岁生日只差3天。在执行死刑之前,她在托代理律师转交给好友的一封信中写道:"此刻别无他求,只求一死,以自己的生命来平息他们的悲伤和愤怒。"

同时,遥景云决定在死后捐献自己所有的器官,她写道:"让他们活下去,也就是我用自己的死换取别人的活。"

遥景云案件发生后,北境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第一汽车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出租汽车公司第一汽车场场长白世刚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动物园车队队长靳景义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北境公共交通总公司在向市政府的报告中深刻检讨了工作中的问题:"姚案发生以后,出租汽车公司第一汽车场和动物园车队领导同志及有关人员,深感责任重大,工作没有做好,给党和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一再诚恳地要求给他们以应得的处分。"

报告还指出:"遥景云案件给我们的教训是极其深刻,也是很沉痛的,暴露出我们总公司的工作存在许多问题。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对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很差,工作不深不细,缺少有针对性的启发和疏导;我们的工作作风不深入,对下情了解差,缺乏及时的检查指导,官僚主义严重。"

五、案件背后:管理制度与人性的反思

遥景云案件虽然己经过去40多年,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从未停止。这起悲剧的发生,既有个人性格的原因,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管理制度的缺陷。

从遥景云个人角度看,她性格倔强、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插队时,她就曾因闹别扭而砸烂宿舍门玻璃。在车队工作期间,她与领导发生冲突时,甚至拿起火钩子威胁队长。这种火爆的脾气,使她在面对工作压力和处罚时,不能理性应对,最终走上了极端道路。

同时,遥景云的成长环境也对她的性格产生了深远影响。作为家中最小的孩子,又是老来得女,她从小受到父母和哥哥的宠爱,养成了任性、自我的性格。"文革"期间家庭的变故,也使她的心理受到创伤,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

从社会管理角度看,姚锦云案件暴露了当时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北境市出租汽车公司从1981年11月开始对车队实行"五包"联利计奖生产责任制,虽然方向是对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推行经济责任制缺乏必要的群众工作基础。公司在进行这一工作时,没有充分走群众路线,在职工中广泛开展宣传解释工作,致使一些职工对责任制的意义和具体办法不甚了解。遥景云就是因为对新的奖惩制度不理解,才会认为车队是在"存心整她"。

其次,公司把增奖、扣奖项目下放到车队,对增奖、扣奖范围与幅度没有明确规定,造成车队之间增奖、扣奖办法不一致。动物园车队对完不成总调度任务的扣罚偏重,而且没有经过充分讨论就做出决定,工作上存在明显的不足。

此外,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职工的思想状况了解得少,分析得差,心中底数不大,思想工作一般化,缺乏针对性。

姚案件发生后,北境团市委于2月3日发出《关于围绕遥景云在T广场开车行凶的严重案件在团内展开道德和法纪观念讨论的通知》,要求各级团组织以此为反面教材,加强对团员青年的道德和法纪教育。

这起案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中国刑法学泰斗高教授在其主编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分析认为,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虑,即使对遥景云处以较轻的刑罚,她也不会再实施犯罪,因而应判处较轻的刑罚。但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考虑,其毕竟罪大恶极,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致24名无辜者死伤,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威慑那些有可能为了泄愤而迁怒于无辜的人、铤而走险的"潜在犯罪人",因而应处以极刑,才能起到较好的社会警示作用。

六、历史影响:公共安全与法律的里程碑

遥景云案件是新中国历史上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它不仅是中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案,也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公共安全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律层面,姚景云案开创了将驾驶机动车认定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先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上具有示范意义。北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在全国率先将驾驶机动车认定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后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法学界对刑罚目的的深入思考。传统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和一般预防(防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两个方面。遥景云案中,虽然从特殊预防角度看,遥景云己经悔悟,不会再犯罪,但为了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仍然判处了死刑。

这种观点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即使姚犯本人决心痛改前非,即使处以较轻刑罚她也不会再实施同类犯罪,但为了不使他人效仿姚锦云这个恶的榜样,必须对姚适用重的刑罚。"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遥景云案促使相关部门加强了对重点区域的安全防范。T广场作为政治中心,其安全保卫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案件发生后,北境市公安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T广场等重要场所的巡逻和监控,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这起案件也促使企业加强了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北境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在总结报告中表示,将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振奋革命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加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弥补损失,挽回影响。

遥景云案还对当时的社会风气产生了深远影响。案件发生后,全社会掀起了一场关于道德和法纪的大讨论,人们开始反思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危害,强调遵守法律、尊重生命的重要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遥景云案成为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它提醒人们: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还需要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意识,以及企业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七、历史反思:一个悲剧的启示

40多年过去了,当我们回顾遥景云案时,仍然能从中汲取许多宝贵的启示。

首先,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心理健康和情绪管理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遥景云的悲剧很大程度上源于她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在面对挫折和不满时采取了极端的方式来发泄。这警示我们,在现代社会中,心理健康教育和情绪管理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和职场人士。

其次,姚景云案反映了企业管理中人性化和法治化的重要性。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管理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权益和感受,加强沟通和解释工作,避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同时,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让员工有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三,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兼顾公平和效率。遥景云案中,法院的判决虽然在当时引起了争议,但从长远来看,它确立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标准,为后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这表明,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其严厉性,更在于其公正性和一致性。

最后,遥景云案也让我们反思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和问题。1982年,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个人心理问题容易交织在一起,引发极端事件。这提醒我们,在社会转型期,更需要加强社会治理,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遥景云案是一个悲剧,但它也成为了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案例。它让我们明白,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既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更需要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

今天,当我们再次回顾这起案件时,不仅是为了记住那段历史,更是为了从中汲取教训,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正如一位评论者所言:"遥景云案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案例,更是一面镜子,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复杂和社会的多元,也让我们思考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更加和谐的社会。"

结语:血色记忆中的警示

姚案己经过去40多年了,当年T广场悲剧己经成为了历史。然而,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和警示却永远不会过时。

在遥景云被执行死刑前,她在给好友的信中写道:"此刻别无他求,只求一死,以自己的生命来平息他们的悲伤和愤怒。"她或许没有想到,她的死并不能真正平息受害者家属的悲伤,也无法挽回那5条鲜活的生命和19个受伤的身体。

张亚丽,那个26岁的新疆女技术员,本应在不久后与未婚夫文景步入婚姻的殿堂,却永远定格在了那张未完成的结婚照中。18岁的战士张德明,正值青春年华,却永远失去了报效国家的机会。北京百货公司老工人魏泽华,本应安享晚年,却在T广场上遭遇了飞来横祸。

这些无辜的生命,因为一个年轻女子的冲动和愤怒,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他们的亲人和朋友,也因此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

姚案是一个悲剧,一个关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多重悲剧。它不仅夺走了5条无辜的生命,也摧毁了一个年轻女子的前程,还让多个家庭陷入了万劫不复的境地。

然而,这个悲剧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教训。它提醒我们,在面对挫折和不满时,应当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选择极端行为。它也提醒我们,企业和社会应当更加关注员工和公民的权益,建立健全的沟通和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最重要的是,遥景云案提醒我们,生命是宝贵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尊重生命、敬畏法律,应当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准则。

今天,当我们再次回顾姚锦云案时,我们不仅要记住那些无辜的受害者,也要反思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从中汲取教训,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告慰那些逝去的生命,也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正如一位法律学者所言:"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预防。通过对姚锦云案的反思,我们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机制,让每个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尊严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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